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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年营业额超500万应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税务总局

来源:  作者:admin  日期:2012-2-27 10:08:53

上海企业综合服务网在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龙岳辉了解到,今天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年营业额超过500万的应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网友 小鸟依人]我公司主营咨询鉴证服务,年营业额800万左右,此次试点改为申报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申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龙岳辉]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第一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此处需注意两点:第一,年销售额的判定并不是指公历年,而是规定在连续12个月内,含未取得营业收入的月份,如果一家企业在第一年7月开业,到次年1月营业额为200万但到次年7月营业额为600万,则符合年销售额500万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龙岳辉]第二,在计算销售额时应当加上免税、减税销售额来判定是否超过500万的标准。对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建议你公司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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