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公司2011年未实现销售收入,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由于此公司在2011年没有实现销售(营业)收入,2011年度依上述规定计算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零,即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不允许列支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此公司在2011年度没有营业收入,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如果你公司属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2011年度有取得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列支业务招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