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沪府发〔2011〕8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明确自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意见》规定,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已满45周岁的,到达60周岁前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到达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2011年7月1日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到达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根据上述《意见》规定,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我区立即开展此项业务并迅速下发通知,自2011年12月22日起,凡满足参保条件的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指定银行的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申报或者待遇领取申请。
截止目前,我区已有126人享受居保政策,领取每人每月400元居保养老金待遇(从2011年7月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