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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劳务派遣按本市标准纳保 市领导出席相关工作会议

来源:www.5151gs.com  作者:上海企业综合服务网  日期:2012-2-21 9:42:55

  异地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发生在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按本市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确保“同工同酬同保”。本市近日下发《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进一步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劳务派遣市场秩序。

  去年,本市为贯彻《社会保险法》,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将“综保”纳入“城保”,进一步保障了外来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但在政策推行过程中,一部分企业感觉用工成本上升,为降低成本,个别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采取异地劳务派遣的方式,根据劳务派遣公司注册地的社保、薪资标准,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支付薪酬。如此,同一企业因用工方式不同导致员工之间“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保”。尤其是一些外来从业人员,他们长期生活、工作在上海,但社保金缴纳标准明显低于上海,所能享受的医保也因按照缴纳地水平计算而带来种种不便。

  此次《试行意见》对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进行了规范。明确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且派遣员工超过25人的,应当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符合设立分支机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可以在本市开展劳务派遣的经营活动。

  根据《试行意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义务。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发生在本市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注册设立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由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为本市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本市标准为劳务派遣员工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派遣单位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由本市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本市标准,为劳务派遣员工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试行意见》强调,用工单位使用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等待遇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先行承担连带责任。

  副市长姜平出席2月20日召开的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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