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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维修中央空调的费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www.5151gs.com  作者:上海注册公司网  日期:2011-12-17 1:30:47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09)62号】(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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