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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改的特点

来源:www.5151gs.com  作者:上海企业综合服务网  日期:2012-2-18 10:57:20

 

公司章程修改具有以下特点:

1、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

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属于公司股东会是立法通例。我国《公司法》第3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修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根据《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该法第38条第1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无论哪一种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都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而且,修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也只能分别专属于股东会和股东大会。

 

2、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准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组织及活动的根本规则的变更,对公司关系甚大,而且还可能关系到其他不同主体的利益调整,因此,公司法公司章程的变更规定为特别决议事项,从而提高了通过章程修改所需表决权的比例。

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亦是立法通例。我国《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公司发行有特别股的情形下,公司章程的修改还须经该种类的股东大会的决议。例如,《日本商法典》第345条规定,公司发行数种股份的场合,章程的变更会损害某种股东的利益时,于股东大会决议之外,须有该种类的股东大会的决议。

我国的公司目前所发行的股份主要是普通股,但是未来股份种类的多元化是必然趋势。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作到未雨绸缪。

 

3公司变更章程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登记程序的设定可以保证章程内容合法和相对稳定。我国公司法均规定了公司章程是申请设立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因此,公司章程经修改变更内容之后,也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否则,不得以其变更对抗第三人,这是章程变更的对外效力。至于变更章程的对内效力,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言,除非章程的变更附条件或者期限,否则,变更章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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