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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立原则

来源:www.5151gs.com  作者:上海企业综合服务网  日期:2012-2-18 10:58:06

从更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企业组织机构应是经济学家而非法学家研究的问题。然而,自从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R•科斯提出了交易费用理论,并在其名作《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运用交易费用证实了法律制度对经济体系运转的方式及经济绩效的影响以来,法律与经济学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引证逐渐成为新兴的研究课题。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本文力图借助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论述企业组织机构的本质、原理和影响制约因素,从而对企业组织机构的确立原则得出结论,进而为有关企业组织机构的立法提供理论参考。

 

一、企业组织机构类型演化的实质

1.企业组织机构类型的演化

企业组织机构类型是企业的权力机关(意思机关)、执行机关、经营管理机关、监督机关的结合形态。主要包括自然人形式、经理人形式和多元化形式。

企业组织形态的最早类型是自然人形式,也称企业主形式,在这种企业中,企业财产所有人独自掌握企业全部权力。后来应专业化经营的要求,逐渐产生了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态——经理人形式,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相分离。发展到现代经济社会,产生了更为复杂的企业组织形态——多元化形式,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重组后又分化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由不同的人组成不同的机关来分别行使。

2.演化中的权力分割

在企业组织形态的变迁中,实质上体现的是权力的不断分割与裂变。

有学者指出,“自然人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决定了该种企业制度的内在矛盾,解决这些矛盾,首先是通过所有权的分割来实现的。” 企业所有权转化为投资所有权,其原含有的经营管理权转化为相互独立又依附和受制于投资所有权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应用现代权力理论来看,投资所有人实质上掌握了决策权和监督权,而经理人掌握的是有限的决策权和完全的执行权。这种初步的权力分割促使投资者和经理人逐渐向专业化分工发展,社会上产生了经理专家阶层。

进入现代经济社会后,企业规模日益扩大,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内部的权利和利益要求的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促使企业权力的行使要更加安全、有效。于是,企业权力进一步分割,投资所有权进一步缩小为股东权,并逐渐与经营权产生疏离,这样就在投资者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之间形成了一个较长的权力链条,包括掌握重大决策执行权和日常决策权的董事会、作为日常决策执行机关的经理部门、行使专门监督权力的监事会。权力的裂变产生了分工专业化,进而提高了权力运用的整体效率和安全性。

但是,权力分割并不必然带来权力运行的高效率。这是由于权力分割后组织成本的增加,可能带来消极影响,例如权力的制约会导致企业的市场反应能力降低,权力链条的加长会导致对“道德危险”的防范成本提高等。

3.演化中的统一性

不可否认,在企业权力的裂变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某种统一性,因为正是这种统一性,使得企业权力的裂变遵循这样的规律而不是其他——每一次裂变都大大提高了某类企业的生产效率。这种统一性就是现代企业理论中残余权和控制权的对应理论。

残余权,有学者称之为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 ,即对企业剩余价值(净利润)的取得权,(对企业收入的索取权包括不承担主要风险的合同收入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残余权);控制权是指决策权。残余权与控制权相对应就是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要有控制权,反之有控制权的人应承担风险。

经济学家认为,企业制度要解决激励机制和经营者选择机制两个问题,而对这两个问题的解决要依靠残余权和控制权较高程度的对应——但不是完全的对应。 即总的说来,在企业中或在企业之外为企业承担风险的人要拥有相应的决策权。承担风险的人没有控制权会导致“内部人控制”和资产流失,不承担风险的人有控制权也会导致“廉价投票权”和资产不正常使用。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典型的自然人企业、经理人企业和多元化企业中,残余权和控制权始终是对应的。当然,经理人企业最初出现时经理人是凭合同拿固定工资的,这时他拥有控制权却几乎不承担风险,后来雇佣经理人合同大多数规定经理的报酬按一定比例从企业净利润中分成,而且经理的重大决策要经企业投资者同意,这样经理的控制权与其拥有的残余权基本上对应了。多元化企业中的经营者往往也拥有残余权。

二、企业组织机构与市场机制

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指出,市场与企业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劳动分工的方式(即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企业产生的原因是企业组织劳动分工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组织分工的交易费用。一方面,企业本身是一种交易形式,它把若干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和产品的所有者组成一个单位参加市场交易,从而减少交易者数目和交易摩擦,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在企业之内,市场交易被取消,伴随着市场交易的复杂结构被企业家所替代,企业家指挥生产。

阿尔钦和登姆塞茨也指出,企业和市场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以合约形式交易,而在于合约形式的不同。企业的特征在于它是一个队(组织)对投入的使用,以及在所有其他投入的合约安排中有些团体处于一个集权的位置,它是一个队生产过程中的集权的合约代理人。

因此,我们可以说企业是一个特殊的市场,既平等又不平等。它的平等性在于投入的计量和交易规则、产出计量的平等,它的不平等在于在企业内部存在着权力的等级分配——组织机构。由于企业组织机构的运转和其他次要因素(如职工的集体意识)的影响,使得企业的总产出大于个别投入时的分产出加上组织成本(主要是组织机构的产生和运转成本)的和。

由此,企业组织机构的存在就成为企业在组织劳动分工上优于市场的理由,只是企业的这种比较优势,必然内在地要求其组织机构制度合理地解决激励机制与经营者选择机制两个问题。首先,激励机制要求监督成本最小、监督收益最大。依照市场机制中的规模效应问题,当需要监督的对象达到一定数量时,设置专门的监督者、形成“集约化”监督就成为必要了。在我们看来,这就是企业的监督机关产生的根源。当然,监督者的设置加大了企业的组织成本,而且更由于监督者握有一定的阻碍或质询其他人员工作的权力,使得企业内部的交易摩擦增多,企业的内部运转成本加大。因此,只有当使监督专门化而引起的一切增加成本之和小于监督带来的收益——减少偷懒和刺激积极性时,才有必要也应该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其次,经营者选择机制要求选择对象的高素质,而这又依赖于选择主体,即由谁来选择经营者决定了经营者选择机制的优劣。依照市场主体行为理论,市场交易后果的直接承担者总是比其他任何人更能理性地选择交易对方。因此,最好的经营者选择机制应当是由投资者选择经营者,而不是象某些国有企业那样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这一结论的最典型、最表面反映是经理人企业。自然人企业由于呈现所有者与经营者同一化特征,故不存在经营者选择机制,此处毋庸讨论。而在多元化企业中上述结论依然是正确的: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或出资者委派从而明显也是投资者代表,而在许多企业中董事会甚至直接参与日常经济管理,显然,经营者也是由投资者决定的。

三、企业组织机构与组织成本

企业的组织成本是企业为维持其组织机构的存续和运转而作出的支出,主要体现为企业组织机构的生存成本和摩擦成本。

设立和维持企业组织机构需要高额费用,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人们常常忽视的是,组织机构内部各机关的冲突、制约——摩擦成本往往是更高额的“交易费用”。此外,由这些成本会引起新的成本——如谁来监督监督者?如何减少内部摩擦?

一般来说,企业规模越大其规模效益也越大,边际效益也越大,因此它才越有能力设置更庞大复杂的组织机构;同时,企业规模越大其内部的职能分工程度要求越高,成员的道德风险也越大,从而对监督的专门化程度和规模要求也越高,因此企业才越有必要设置更庞大复杂的组织机构。此外,影响企业组织机构的因素还有社会或投资者对企业资本运营安全性或效益性的特别要求、市场环境对企业市场反应灵敏度的要求、民族文化和当地传统等等。

因此,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应尽可能减少组织成本。例如为了消除监督监督者的成本而要求监督者必须从股东中产生,为了减少内部摩擦而尽量精简机构并对各机构的权限加以明确清晰的界定等等。

四、企业组织机构设立的原则

从上文的分析出发,笔者认为,企业组织机构设立的原则至少应包括:

1.残余权与控制权相对应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对企业承担风险、拥有残余权的人要拥有相应的控制权。如果企业投资者把控制权部分地委托给其他人(经理人等)行使,那么最好使那些拥有控制权的人也拥有相应的或一定的残余权,而由于残余权最初集中在投资者手中从而只能由他们让渡,因此掌握日常控制权的经营机构只能由投资者会议产生。为什么不能由职工代表大会选择经营者(——经营状况的好坏会影响他们的报酬与福利水平)?因为他们尤其是每个人对经营后果只承担极小的风险,他们的投票权实质上是一种廉价投票权。此外,企业的残余权应当给予那些在企业中处于重要地位的人,如经营者、技术专家、工人领袖等。

这样,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就会突出经营决策权的地位,形成以经营决策权为核心的权力运行体系,而不是象有些学者总结的那样以股东权为核心,这对于企业的运营效益是有益的。在日本的企业制度中,股东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力很弱,董事会的作用也很小,经营者具有强大的支配权力, 这对于同属亚洲文化圈的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无启迪。事实上,即使在欧美国家,企业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以及具体经营管理机构在人事上也是统一的,往往总经理兼任董事或董事长,同时又是大股东,这也反映了经营决策权的重要性。

2.降低组织成本的原则

首先,不要过分强调企业权力的分割与制衡。要根据企业规模等多种因素来考虑企业是采取自然人形式、经理人形式还是多元化形式。

其次,尽量降低监督成本。通过监督者持股、经营者持股和职工持股等手段,来促使企业成员自我监督从而减少专门监督的成本。当然,职工持股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利益刺激手段,因其行为效果的计量较容易因而监督成本较低,故职工持股的监督效益是有限的,也不一定是必需的。重要的是监督者持股和经营者持股,因为他们是否尽心尽责不易为他人所观察和计量,因此最好的办法是让他们拥有残余权,让他们自己监督自己。这一点反映在组织机构上,就是监督者和经营者尽量由出资者担任,即使在职能分工专业化的要求之下,也尽量使监督者和经营者持有一定股份而具有双重身份。

3.社会利益原则

作为市场个体的企业,其所追求的最大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即经济效益,但这难免而且经常与社会利益相冲突。社会利益要求企业经济利益作出让步的工具是经济立法。因此,法律制度应当立足于正当的社会利益,对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立加以必要的干预。例如,为了有效地保护工人权益,规定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为了严格监控特殊行业,规定政府要向某些行业的企业委派监事甚至董事;为了维护股民阶层的稳定和股市的形象,对特殊类型的企业——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作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此类规定不可过滥。

最后,有必要解释本文的理论关注目的。本文之所以用一种经济“阐释”的方法来揭示企业组织机构的内在形成机理以及对制度变迁的需求,主要是为实现二者之间的应有沟通。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本文的理论探究才不会仅仅成为一种“自言自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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