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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类企业应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来源:www.5151gs.com  作者:上海注册公司网  日期:2011-12-17 1:25:59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2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规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因此,根据用户所述情况,应在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实行辅导期管理。

在进项税金的核算方面,则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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