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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业务应何时缴纳增值税?

来源:www.5151gs.com  作者:上海注册公司网  日期:2011-12-17 1:26: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因此,企业如果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但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款当天,如果既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的,则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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