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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半征收的具体界定问题?

来源:www.5151gs.com  作者:上海注册公司网  日期:2011-12-17 1:43:53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34号)(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和第三款规定,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其中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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