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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处于所得税过度优惠期的具体界定问题?

来源:www.5151gs.com  作者:上海注册公司网  日期:2011-12-17 1:43:58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34号)(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一和第三款规定,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其中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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