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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来源:www.5151gs.com  作者:上海注册公司网  日期:2011-12-17 1:50: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2号)(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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