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09〕52号)(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材料:
1.转制方案批复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5.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