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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来源:www.5151gs.com  作者:上海注册公司网  日期:2011-12-17 1:50:30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09〕52号)(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6.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宣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名单,并逐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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